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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瓶颈的重要制度创新(3)

2010-11-02 15:07

 

  (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通行惯例以英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及其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认知、演变及实施过程为例。

 

  1721年发生的“南海公司事件”,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英国诞生的“催产剂”。1845年英国修订《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账目必须经董事以外的人员审计,随后确定了一批精通会计业务、熟悉查账知识的独立会计师资格,推动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迅猛发展。在英国会计职业发展历程中,“合伙制”一直是主旋律,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针对注册会计师索赔诉讼的明显增多,引发英国会计职业主要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普通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的讨论和反思。历经20余年的探索,1997年2月,英国政府公布了《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正式提出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

 

  (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的政策设想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3年的咨询、论证,2000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法》,此后不久,英国绝大多数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由普通合伙制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制工作。

 

  与英国情况类似,20世纪80年代因房地产和能源价格剧烈震荡引发的波及全国的银行和储贷机构倒闭风潮,致使美国国内债权人争相起诉为金融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期最大程度地降低债权损失。“深口袋”原理在美国的滥用,导致不少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包括无辜合伙人陷入破产危机,促使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转而寻求比“普通合伙制”更为优化的组织形式。经过认真研究和慎重比选,“有限责任合伙制”脱颖而出。20世纪90年代初,德克萨斯州率先颁布《有限责任合伙法》,短短几年间,就有40多个州加以效仿并颁布法案。1996年,美国国会在《统一合伙法》中正式载入“有限责任合伙制”相关规定。目前,“有限责任合伙制”已广泛应用于美国较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尽管英美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在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责任分担、适用范围等方面不完全等同于我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但二者的要义和核心是一致的,即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合伙人人数众多且分工细化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合伙人,避免因某一或某些合伙人的不当执业行为对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从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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