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国际会计公司一般以3年左右为限,即合伙人在离职之后3年内不得带走原有客户。为此,部分国际会计公司规定,合伙人离职时其利益分配权利自动终止,但其持有的合伙财产继续留置,一旦合伙人违反竞业约定,将以其合伙财产为补偿,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本次转制,至少从上述10个关键环节 加大改革力度,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实现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实质上的统一。这是行业加快发展的根本,也是希望之所在。这样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达到国办56号文件提出的承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骨干企业审计相关业务的目标。
五、齐心协力推动转制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协调推进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省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审批工作,直接关系转制过程顺利与否,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把握政策、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转制审批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运行。《暂行规定》由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充分体现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转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暂行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应当首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既各有分工,又密切配合,合 力促进转制工作扎实开展。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深入研究转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报告。
(二)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要以此为契机,认清形势,科学谋划,积极行动,尽快转制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转制,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予以转制。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容不得半点懈怠,更不应观望等待,丧失发展机遇。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促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成功转制,同时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积累经验。
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深刻认识转制工作对事务所做大做强、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形势下不是“要我转”而是“我要转”、“必须转”,否则难以谈得上大发展、大跨越。要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推进。由有限责任制或普通合伙制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于涉及清算、人员变动、工商登记或变更等工作,难免会有一个过渡期、转折期,可能延续1年左右甚至更长一点时间,各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全面、充分地考虑各环节的衔接工作,确保业务运行不松、不断、不乱。要通过转制,彻底理顺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妥善处理转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等问题,下决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全新的治理机制、全新的合伙文化、全新的精神面貌、全新的市场形象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