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吸引外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有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国税函[2010]69号文 对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问题进行明确。
1、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应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函[2010]69号文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 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不属于原外资税法中可以例外的情形,应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企业,情况变化时应补缴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根据财税字[2000]049号文的规定享受按照其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可以按照财税[2006]61号 文件的规定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和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均有监管期5年的规定,因此国税函 [2010]69号文规定已享受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 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购买国产设备转让时应缴纳增值税并补缴已退增值税款
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按照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情况下购置的国产设备可以同时享受购置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优惠,只是在实际执行中 能享受退增值税的设备目录范围相对较小。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在投资不满五年将设备出租、转让时需同时关注增值税事项。
(1)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在转让时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要求按照
财税[2008]170号
文的规定执行。即按照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为含税销售额,其应缴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 /(1+4%)×4%/2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2)同时已经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设备,在转让时需要补缴已退税款。《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6号
)规定,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后计算的设备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