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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重组新优惠政策汇总解析

2015-11-17 10:09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企业改制重组步伐加快,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也需要不断进行完善。201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扩展了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近日,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核准”改“说明”,取消特殊性税务处理审批,企业可自行享受重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从而促使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趋于完善,税收优惠新政持续给力需求旺盛的企业改制重组。基于此,小编特对2015年以来发布的企业改制重组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归纳梳理如下:

契税:八种情形免征或不征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重申、延伸和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1、企业改制:整体改制符合条件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改制为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且出资比例超过50%的,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视情两免一减半。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公司股权转让: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可以分期缴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明确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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