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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费用不等同职工教育经费

2016-11-21 10:51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备注:财税〔2008〕1号上述规定被财税〔2012〕27号文件相关规定代替,并停止执行,但是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内容一样。

 

实务总结

 

总结:职工培训费用不等同职工教育经费

 

1.属于职工培训费用但是未必是企业所得税口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等职工培训费用,就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企业所得税口径职工教育经费中虽包含了符合条件的职工培训费用;但不仅仅是职工培训费用,比如还包括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及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上述政策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是“职工培训费用支出”,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能税前扣除。

 

【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上述政策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是“职工培训费用支出”,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能税前扣除。

 

【例】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上述政策是符合条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的 “职工培训费用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前提是职工培训费用是符合条件职工教育经费范围中,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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