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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6-11-21 10:18

问:如果企业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虚开发票进行了定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以上规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上,应该有以下特征:介绍、参与、收益。如果企业老板虚开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人员(兼职会计不做讨论),负责企业物流、资金流等企业运营的详细资料的整理与管理。企业老板虚开专用发票,往往需要财务人员在财务核算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账、物、资金的调整修饰,以达到掩盖老板虚开专用发票的事实。如果企业财务人员硬要说无参与、不知情,常理上说不过去。

 

当然,财务人员是否知情,这个在证据上不好认定。但一旦财务人员面临企业老板虚开发票的情况,在税务机关问询调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严谨回答,以避免对一个自己本身“无介绍、无参与、无收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此文规定,财务人员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人员,一旦企业老板有了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说财务人员一点责任没有,也是不合理的。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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