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尺度和分寸
国税函(2009)3号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碰到的问题有如下:
一、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饭餐补贴)稽查案例
2012年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14%限额,其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收据由食堂管理员签字。此项目补所得税30万元。
向农民和摊贩买米面油肉等无法取得发票,但确实是实际支出的。
如何避免此类事项?最直接的办法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取得正规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职工食堂需要什么票据?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内设机构,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因:普惠制,符合3号文工资五个条件。
(5)河南2014解释: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年底员工聚餐费用,是否可以记入福利费用税前列支?
大连国税的答疑:认为企业的年终聚餐费用与取得收入没用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济南市国税局答疑: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员工聚餐的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5)、食堂支出地方实践参考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 〔2010〕5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