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
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
会议 费和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 支付凭证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费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
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附件,不能说明所买的就是办公用品,换句话就是不能证 明费用列支的真实性。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 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 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用。
因此,如果该笔装卸费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 用,且不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
3、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票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 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 的发票。 支付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都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4、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 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 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