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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2)

2014-10-30 12:02
【案例分析】03  某不锈钢冶炼企业,2011年3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窗加工户手中购 入废钢8.1吨,以不开票价格1.2万元/吨成交,共支付货款9 72万元,财务人员因没 有合法发票入账,仅根据废钢“入库单”和“领款单”,借记“原材料一废钢”9.72 万元,贷记“现金”9.72万元。 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9. 72万 元,贷记“其他应收款一某某”9.72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若不非常认真,有可能会漏查)。而财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均已将未取得发票的8.1吨废钢,逐月 转入产品成本中,并在年底与其他已取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2012年 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分析: 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漏缴增值 税2 830元(9.72÷1.03%×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违犯了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财务人员已将 废钢9.72万元成本如数结转并计利润,并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 额。 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 销凭证”。企业以“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显然违犯了该规定,所以, 9.72万元废钢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对此,当地税务部门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和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伪造、变造记账凭证,涉嫌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2.43万元(9.72 x 25%)论处。

 

4,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1]、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2]、没有交易或劳务合同的行为;

3]、不在纳税地点所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5、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进成本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 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 复 国税函[2008]690号 上海地区税控发票背面有提示“此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的除外)。

 

6、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 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以上规定可知,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

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 项制度来界定;

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何为合法的凭证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 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 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 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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