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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3)

2014-10-30 12:02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

一是税务发票;

二是财政收据;

三是境外收据;

四是 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税务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 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

发票一般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在 部分特殊行业还使用专业发票。

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 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财政收据主要是指财政监制的各类票据,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 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 费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 境外收据主要用于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况。这类收据从境外取得, 一般是各类手写或业务凭证。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在发生某些交易事项时还要使用自制凭证,也就是企业自己 制作的用以证明成本费用发生的证明。

比如,向员工提取工资使用的工资提取发放表、 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使用的折旧计算表等。这些情况难以穷举,不同行业的公司也存在差异。

根据财政部发布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的规定,财政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 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 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 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 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 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 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 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军队票据列支的问题

财政部、总后印发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 《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 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 “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 “中国人民解放 军票据监制章”。新 《规定》明确, 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一律实行机具开票, 手写无效,将票据印制、领购、核发、使用、注销、销毁和收费情况纳入系统全程监 管。

 

(六)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 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 【法规索引】符合国家以下相关政策规定:

(1)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 定计入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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