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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4)

2014-10-30 12:02

(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必须注意以下三种票款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案例分析】04  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合同, 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 人资格,但其分公司C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于是B公司让分公司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请分析三方存在的涉税风险。 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 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 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 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 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分公司C没有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而销售方B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对A公司来讲,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 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 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如果C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专用发票,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是真实的,但税务机关会以A公司应该知 道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证明A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从而定性为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即使不这样定性,对A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予 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规避税收风险的做法: 是由销售方B公司开具发票。如果A公司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根据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4]153号)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其中,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本 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从2009年1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B公司 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依然按小规模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代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发票可以按3%进行抵扣。因为只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才按 17%的税率征税,取得方一般纳税人企业方可按17%抵扣进项税,因此,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不同的,A公司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B公司的定价是否合算来决定是否在B公司购买此设备,但不能以虚开发票三方受处罚作为代价取得专 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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