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总结
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
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要点【实际发生、14%、单独设帐】
1、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计提不能扣除。
2、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和职工福利费核算的要求。部分列举。
3、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是指在税法上准予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也即附表三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的第2列“税收金额”。
4、税会差异问题: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