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被广泛采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对中国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为许多外国投资者所采 用,新税法实施之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就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此,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10]18号文)。
一、文件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 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也就是说国税发[2010]18号文既适用于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也适用于其他组织的代表机构,如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 机构。
二、代表机构收入核定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有联系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10]18号文规定,代表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据实申报缴纳的方式;若因财务核算等 原因无法准确核算所得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照经费支出核定或者按照收入总额核定代表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1、按经费支 出换算收入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需注意的事项: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 出额。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政策变化要点
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