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支出的礼品,根据原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视同销售处理的,但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费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是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进项 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如果是进项税转出是否就不再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适用什么税率?是否可以像销售旧固定资产那样给一个优惠税率?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 交际应酬消费。“可见,新条例下,将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支出界定为个人消费,因此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对企业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礼品就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
第三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即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若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外购的不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公司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 外购礼品,在购进时,应以含税价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即可。既不视同销售,礼品的进项购进时计入了成本中,也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即公司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的外购礼品无须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赠送礼品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同时还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赞同第四种观点理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同时,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同时存在这两种情况,购进时,货物属于用于交际应酬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送给客户或个人时,又符合视同销售情形。 这就是说购入的礼品,在赠送给客户或个人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现行增值税之所以这样规定,我认为,将购入的物品,为了开展经济业务的需要,再作为 礼品赠送,其赠送礼品的标准、对象、与经济业务相关性的大小及该行为合法性等,在实际中不好划分,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督管理,所以,将该项业务做视同销售 处理也符合税法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