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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如何做账(2)

2010-04-04 14:01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 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交际应酬。

  上项规定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也和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处理是一致的,也符合立法的统一性。

  在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中,也对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企业所得税处理给予这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 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 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 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 26行第3列。

  通过上述企业所得税处理,我们得知,“视同销售”的调整,最后应归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中的“营业收入”一栏。通常情况下,这一栏的数字, 都是计算缴纳流转税的依据。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即使赠送的礼品符合视同销售情形,应按什么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按什么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对购入礼品按规定没能抵扣 进项税再销售的情形,没有做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予明确税务处理前, 对此应根据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为17%的税率;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税率为3%.其计税依据,可参 照国税函[2008]]828号“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观点:不应视同销售。

  关于企业外购招待用品(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 细则》,这十几年来一直争论都没有停止过。恐怕这个问题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咨询台上也算是个“常客”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第一是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 过程中外购招待用品(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这种情况太普遍了,大到购买价格昂贵的电子产品、汽车家俱等,小到一包烟、一瓶矿泉水,实在无法确定纳税行为 的标准。第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性质、类型不同。从大的分类看,有些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有些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具体情况都很特殊,不好统一确定处理 方法。第三是因为前两种原因的存在,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法不统一,税企之间更是产生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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