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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如何做账(4)

2010-04-04 14:01

  同意第三种观点。

  纳税人用于业务招待的礼品,有可能是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也有可能是外购的商品。礼品来源的不同,在税务处理上有差异。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第(五)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不能确定货物是用于 对外销售还是作为礼品,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在发放礼品时,应视同销售,计 算销项税额。

  作为业务招待从其他纳税人那里购进的礼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入商品的目的是用作礼品,应当向销货方索取普通发票。即使取得的是专用发票,也应作进项税 转出处理。纳税人购入礼品没有抵扣进项税,在发放礼品时要求纳税人作视同销售处理也是不合道理的。

  同意第二种意见中的部分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对企业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礼品就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

  货物销售一般是指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并能取得经济补偿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上,一些情况下,有时货物没有对外销售或者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或者货物所有权虽然转移但并未获得报酬的行为也属于销售行为,要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

  2.货物代销;

  3.货物的外部使用;

  4.产品的内部使用。

  这里的第3点,货物的外部使用的货物不仅包括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也包括纳税人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购买的货物。当纳税人将这些货 物外部使用时,都应看作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货物的外部使用包括:

  1.将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

  2.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

  3.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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