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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正渐行渐近(4)

2013-12-19 16:02

  何进建议,在税负确定方面,参照金融行业营业税税负状况(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应将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率确定在4%为宜。“表面看,金融业税负下降不大,但由于金融业实行增值税后,金融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下游企业抵扣税收,而实行营业税无此项优惠。所以,金融业“营改增”,可以大大增加金融服务的需求量。”何进介绍。
  与何进的观点有所不同,对于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的税率问题,毕马威认为,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能只是简单地与现行的营业税税率(即5%)进行比较。要可靠预测适用于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很困难。毕马威在《政策建议》中指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同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在某些情况下,营业税对金融服务的总收入征税,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营业税则对净收益征税。”
  毕马威在《政策建议》中分析,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有很大可能采用6%的税率;或者在银行可以对支付其他银行的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将银行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视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毕马威认为,不大可能采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不如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按3%税率简易计征增值税,那么金融业的税负无疑会大幅度下降。
  无论如何,金融服务业“营改增”都在渐行渐近。那么,银行金融机构该如何应对?国家又要怎样推进呢?
  笔者认为,银行金融机构应仔细测算,真实反映诉求。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推进金融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时,可以考虑采取在金融服务业相对落后的中西部率先试点的分步策略,积累经验,同时支持中西部发展。
  同时,可以在拟试点地区模拟运行,选取有代表性的金融企业模拟申报增值税,力求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来避免待正式推行“营改增”时出现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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