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及汇缴问答(6)
时间:2011-06-08 11: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1、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局2009汇算清缴解答) 12、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详见国税函【2009】118号。 13、其他新规定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14、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