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及汇缴问答(13)
时间:2011-06-08 11: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财税〔2009〕72号):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新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三项费用,在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当年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7、公益性捐赠支出。(财税【2008】160号)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赞助支出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