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及汇缴问答(22)
时间:2011-06-08 11: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3、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4、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财税[2010]59号): 5.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公告2011年第4号 以上政策归集时间截止2011年3月31日,在此之后新发文件或解释若与以上政策有抵触或变动的,以新规定或新解释为准。带下横线的为新增内容。若需查看文件原文,可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搜索。
事先备案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