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服务中,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境外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属于上述服务接受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应该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进行明确,以便准确确定是否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另外,该条款还涉及境外劳务提供方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情况,需要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另外,合同履行方式的条款通常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地点的一个佐证。如果服务的履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信息手段完成而不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入境提供,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提示
很多企业都有格式合同条款来处理经济交易中的各项服务合同。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应及时对格式合同的上述条款进行审阅、复核,关注是否清楚地明确双方在“营改增”后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