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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新合同需注意“营改增”要求

2013-07-25 14:32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开始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2013年8月1日,上述试点将扩围至全国。作为提供和接受试点行业服务的企业,双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需要关注相关合同条款的拟定,以享受减税效应,避免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本文从服务接受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结合上述条款,对“营改增”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

  注意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一般而言,在合同的开始,就会提及合同双方的情况。“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而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提供。拟定合同时,双方应更重视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服务标的应在“营改增”范围

  标的构成合同的最主要内容。在现代服务业归属于增值税行业后,合同对标的的描述是判断纳税义务的最主要依据。由于目前“营改增”处于对部分行业的试点阶段,仍然有大部分服务行业并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合同对服务内容的描述可能会成为判断纳税义务以及税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比如,某研发公司受企业委托开展研发服务,研发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在标的交付时,研发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交付成果进行指导和阐述。如果双方对后续的服务单独设立合同,并且在服务内容标的的章节用“培训”进行描述,有可能造成实务中对此劳务服务究竟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研发服务)还是营业税范围(培训)的争议。

  企业应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来描述服务标的,进而准确判断究竟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同时还要熟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关注自身营业范围,在合同约定时,考虑对服务内容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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