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增值税体系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含增值税的价款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需要明确。在以前的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所有价款作为合同价款和报酬。
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如果原来的服务价款收取方式是按照服务提供方的人工服务费加上营业税的公式确定的,“营改增”后,服务接受方应主动和服务提供方重新协商合同的总标的。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人工小时费用率的服务费为1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5.26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按照100/(1-5%)确认。“营改增”后,上述合同价款不含税价应为100元,而不能按照原有的价款105.26元作为不含税价确认。当然,现实中还要根据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定,但准确关注合同条款对价款中代垫费用、税务成本的描述,或者准确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税负变化,有利于在合同价款谈判时进行议价。
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
最后,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营改增”过渡时期出现的问题,即合同约定的标的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如果履行期限正好跨期(指地区性“营改增”试点的生效期限)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是否需要根据履行期限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计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还是统一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只要在“营改增”之后,就缴纳增值税。目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因为无法将一个劳务行为进行人为的分割。大部分税务机关采取“按发票开具时间”进行处理的方式。例如,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统一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再区分履行期限,即纳税人不用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缴纳两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