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弥补亏损的期限为5年。上述规定企业在此期间发生搬迁行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无所得的,可以从法定亏损弥补期限中扣除,即适当延长弥补亏损的期限,但并不是按照企业实际搬迁活动的时间据实延长期限。
例如,某企业自2011年9月发生搬迁行为,2015年4月完成搬迁,其实际搬迁活动耗用时间为3年零7个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自2012年~2014年不计算亏损弥补期限,实际享受减除3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