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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营改增”政策影响前瞻(2)

2013-06-07 16:07


  理论上讲,“营改增”是将按全部营业收入纳税的应税项目改为按增值额纳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会使其纳税“链条”延长,允许抵扣项目增多,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2月1日,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

  综合来看,“营改增”试点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税负的影响是有增有减。

  受税率下调影响,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效果最为明显。原来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行业征收3%或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税率统一为3%,对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来说,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了7成。

  对于原本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试点使增值税纳税范围扩大,允许企业抵扣的进项增多,税收负担也随之减轻。

  对于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税率的变化,企业税负有增有减。具体来看,对税率提高较少的行业如物流辅助服务业,“营改增”后税率仅上调了一个百分点,且允许进项税抵扣,从而使一般纳税人税负明显减轻;对象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大幅提高,虽然允许其抵扣进项税,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纳税人可获得的进项抵扣发票很少,从而使企业不能获得充分抵扣,税负明显增加。

  从理论上讲,“营改增”的推进有利于服务业发展,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促进三次产业深度融合。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其积极作用也得到初步显现。但同时,“营改增”试点也造成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影响了试点地区内交通运输业、租赁业的发展。虽然从理论上说,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其税负是可以转嫁给下游消费者,但在当前区域内“营改增”试点的背景下,试点区域与非试点区域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对于由“营改增”导致企业税负上升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租赁业,增加的税负只能在企业内部消化,很难完全转嫁出去,进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挤占企业利润,削弱市场竞争力,影响这些行业在试点区域内的发展。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试点地区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的局部试点政策使部分行业向试点地区集聚,阻碍了非试点地区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减少的行业如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等行业来说,为享受到税改的好处,企业争相向试点地区迁移,使试点地区形成政策“洼地效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试点地区相关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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