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营改增”政策,进一步明确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其效果和影响将会如何?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要求进一步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等纳入试点;进一步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从全局看,“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扩大,必然对企业、行业及全国产生影响.
9省市试点效果初显
自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到目前为止,“营改增”试点范围已经扩展到北京、安徽、江苏、福建、广东、天津、湖北、浙江等9个省市(含3个计划单列市)。
从试点行业看,各地普遍实行“1+6”模式,即1个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6个现代服务小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从试行税率看,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适用税率为11%,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试点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余行业适用6%税率。
从纳税人分类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划分标准。其中: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统一为3%,但不允许进项抵扣。
从收入划分看,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试点地区。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因“营改增”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受税率下调和进项抵扣增加的双重影响,“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流转环节增多而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降低了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