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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设备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2013-06-07 16:08
设备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那么,在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后,纳税人涉及设备租赁业务应如何缴税呢?这需要区分情况加以处理。

  境内纳税人如何纳税

  法人纳税主体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单位对外提供租赁服务,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例: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公司所在地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车辆出租价税合计收入117万元,缴纳各项税收如下:

  增值税=1170000÷(1+17%)×17%=170000(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0000×(7%+3%)=17000(元)

  印花税=1170000×1‰=1170(元)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170000÷(1+17%)=1000000(元)

  个人纳税主体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一般情况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及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按月缴纳个税。每月租赁收入小于或等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每月租赁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例:个体工商户李某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其所在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月,李某对外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8540元,发生车辆修缮费用2800元。假定该区域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月,除了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免征增值税外,李某应缴纳各项税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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