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该规定解决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自2011年7月6日起,符合国标规定的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调制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直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在同一张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扣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征收增值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花椒油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适用17%增值税税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完善并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一)完善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五项指标同以前。该政策体现了税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该政策支持和扩大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