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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篇

2012-01-06 09:47

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营业税的有30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在工作中参考:

    一、征收管理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自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也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明确: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缴纳营业税。此前未处理的也按此规定处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从2011年1月26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0”和“10699998”分别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明确:自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扣除凭证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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