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盘点增值税政策,可以看出结构性减税、加强发票管理、改革完善税制三条主线。
税制改革与完善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主要税制安排如下: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适用6%税率。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规定外,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上海市国税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做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明确税收政策,规范征收、抵扣范围,增强税法刚性。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一并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废止 “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按规定处罚”,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利益,体现出更为公平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