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先后出过三个版本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做出修订,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三版本预缴申报表,是申报技术的又一次完善。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切合现行政策,简洁明快,便于纳税人遵从,笔者试集合新旧三个版本申报表的变迁,对64号公告中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要行次的变化及填报进行解读。
国税函[2008]44号版本申报表
2008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考虑到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便税收程序的需要,其基本出发点是既然年度要做汇算清缴,季度暂且按照利润总额纳税,不做任何调增调减,汇算清缴后再多退少补,以减少程序成本,因此该版本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就成为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关键。以上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的理念,是先进的,但在2008年1季度申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合理因素,例如:
案例一:免税收入与以前年度亏损
M公司2007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1000万元,2008年1季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1000万元,该企业按照44号文件版本申报表,申报表第4行填报2000万元,第5行税率25%,计算出M公司2008年第1季度应该预缴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假设M公司后三个季度没有任何经营,2008年度汇算清缴,由于免税收入调减10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0,由于第1季度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因此应退税500万元。
以上案例中,虽然M公司最终没有缴税,但一是500万元资金要等到汇算清缴后方能退税,在高利率时代1年多的利息,即使按照6%的利率计算,M公司仍然付出了高达30万元的利息机会成本;二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纳税人季度多缴税款的,应当退税,但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也可抵税。在目前税务机关强势的现实情况下,缴税是那么的容易,而退税何其难也!
因此,44号文件版本预缴申报表,虽然考虑减少纳税遵从成本,季度预缴尽量不做纳税调整的理念是先进的,但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因素、免税收入因素,尤其是免税收入中的股息红利因素,对季度纳税影响巨大,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对纳税申报表做适度调整,主要收入是股息红利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将难以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