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投资于合作项目
2010年,张先生以现金10000万元与M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待项目销售完毕后,双方按照25%:75%的比例来分配项目利润。2011年,张先生急需资金,将其对该项目拥有的权益转让给A公司,取得权益转让价15000万元。
(一)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15000-10000=5000(万元);
张先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1000(万元)。
张先生合作项目权益转让缴纳税款计算方法同转让股权相同。
(二)如果上例中张先生未转让项目合作权益,而是待该项目完工并出售后,从合作项目中分得资金20000万元。则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20000-10000=10000(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万元)。
张先生从项目中取得的资金,不区分项目利润还是权益收回利得,一律视同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对投资于合作经营的项目,无论转让合作权益还是终止经营回收投资,个人所得税均对回收资金与投入资金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