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在商事主体多元化形势下,个人投资于包括公司制企业的不同商事主体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界定。笔者试结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案例1: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转让股权
2009年,张先生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的40%。截至2011年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张先生所占份额为600万元。2011年1月,张先生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张先生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款计算如下:
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张先生该项股权之所以能够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M公司有6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二)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制企业,例如A公司将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公司,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总结:无论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其转让所得均不考虑股权转让收入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一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案例2: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撤资或清算
2010年,张先生以现金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的40%。截至2011年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张先生所占份额为600万元。2011年2月,张先生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资,并从M公司取得了2000万元撤资收入。
(一)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张先生因各种原因从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投资取得的所得,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其缴税方式同股权转让相同,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同股权转让所得相同,为200万元。
(二)如果投资者是法人制企业,例如A公司将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公司,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撤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不同。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