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600=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如果A公司注销清算分得剩余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同上。
总结:在撤资或企业清算时,投资者如为个人,无需区分财产转让所得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与股权转让相同。投资者如为法人,则需要区分财产转让所得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与股权转让不同。
案例3:投资于合伙企业
2010年初,张先生以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张先生享有M合伙企业40%的利润。2010年,M合伙企业取得利润1500万元,M合伙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2011年初,张先生将合伙权益转让,取得2000万元。
(一)2010年M合伙企业取得了1500万元利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张先生应分未分的600万元利润,M合伙企业应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600×35%-0.675(速算扣除数)=209.325(万元)。完税后,张先生未来应实际取得的合伙利润为390.675万元。
2011年张先生将合伙权益转让时取得2000万元,其中390.675万元为2010年的已税利润,不能再次缴税,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张先生财产转让所得=2000-390.675-1000=609.325(万元);
个人所得税=609.325×20%=121.865(万元)。
如果张先生不是将合伙权益转让,而是撤伙,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同上。
(二)如果投资方是A公司,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
2010年,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A公司应该缴纳其享有的600万元利润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即600×25%=150(万元)。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由投资人A公司自行缴纳,而不是由合伙企业M公司代为缴纳,因此A公司在合伙企业M公司的已税未分利润依然为600万元。
2011年,A公司将合伙权益转让时取得了2000万元,其中600万元是已税利润,因此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600=4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如果A公司不是将合伙权益转让,而是撤伙,其企业所得税计算同上。
总结:由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使合伙利润当年未分配,对于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来说仍需要按规定缴纳税款,因此待转让合伙权益或撤伙时,由于已税未分配利润已经缴纳过税款,已税利润应当从财产转让所得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