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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6)

2011-11-10 10:14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中,审计组通过调查了解和内部控制测试,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事项,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预定的审计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现场审计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或采取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及定性依据;
    (三)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
    (四)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复核日期;
    (五)索引号、所附审计证据的数量及清单;
    (六)被审计单位意见、签字及盖章。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复核,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复核意见: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定性依据是否准确;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五)审计意见、建议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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