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需要由企业内管干部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企业内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应依法追究企业内管干部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下达审计指令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第七十六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整理相关资料,并建立、保管审计档案。下列资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一)相关单位的委派或委托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取证材料;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
(四)审计报告复核意见书;
(五)审计报告;
(六)审计决定书、移交(移送)处理书;
(七)企业整改情况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十七条 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干部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一)委派或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管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层或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二)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内管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以归入企业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四)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企业内管干部,企业可以开展诫勉教育。
(五)若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企业应当视其影响程度对企业内管干部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其他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问题的,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