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如未采纳,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复核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由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六十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第六十九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定意见,撰写并向委派或委托审计事项的单位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内部审计机构)关于***(企业名称和企业内管干部职务)***(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对相关内容表述应进一步提炼汇总和归类整理。
(四)附件。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落款。内部审计机构(印章)、时间。
(六)抄送。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出具审计决定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十二条 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内管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审计组应起草移交(移送)处理书,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