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及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认定办法中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服务中心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后于7月中旬前,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按规定计算出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7月底将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九、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并按要求录制软盘;然后把这些材料送交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转化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项目上报认定小组审定。
2、认定申报表(见本指南附件二)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必备的附加材料:(可提交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固定资产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财务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
(4)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等的复印件等。
(5)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5、辅助的附加材料(可提交复印件)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项目审核人员、评审专家和认定小组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酌情提交下列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材料:
(1)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2)产品(样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