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高新企业认证(科技成果转化)
三、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办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1.项目申报对象:
A、凡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均可申报;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B、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后,可单独申报;
C、通过技术转让获得项目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后,可单独申报。
2.项目申报的条件
A、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定义: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B、申报项目必须完成研发,已经是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C、申报项目应正处于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阶段,目前的经济规模(产值、销售收入)不能超过项目预计达产时总规模的30%。
D、医药类项目须取得临床批件后方能申报。
四、项目建设时间:2002年1月1日以后的新建项目,每年每个公司只能申请一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五、项目的技术水平:
(1)一般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
(2)重大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六、知识产权情况:可以没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评审机构: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包括: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受认定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
八、专项资全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随时可以申报!
每年5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