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两种:
1)一般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以发票财务数据为依据。
2)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以发票财务数据为依据。
2.项目申报领域: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103类。
(1)一般项目: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先进制造(原为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产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的103类项目。(103类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2)重大项目的范畴:14个范畴网络设备与技术;软件产品;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生物工程及新医药;现代中药;现代农业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环保新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先进装备技术。
(3)原则上不鼓励申报的项目范围:
不在北京市实施成果转化,属纯流通性质的项目:保健品、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电等日用产品、OEM产品、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二、为什么要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1. 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
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