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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4)

2010-01-26 10:59

  (一)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
  (三)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
  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
  (四)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第三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
  (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
  (三)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第三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
  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二)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三)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七)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八)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
  (九)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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