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应披露的信息不能发生偏差。从与企业接触的情况看,一些财会人员在对新准则规定的应予披露信息“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的理解上,就发生了错误。他们认为,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就是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合计折旧额。而实际上,所谓“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是指企业当期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折旧额”,而不是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合计折旧额,两者之间是不相等的。一般来说,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合计折旧额大于当期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折旧额,这是由于企业当期产出的全部产品不可能全部实现销售,总有一部分折旧额仍然存在于未销售的库存产品中。因此,把“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合计折旧额”作为“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来进行披露,就违反了新准则的规定。
三是新准则增加的应予披露的信息不能有遗漏。新准则主要增加了下列两项应予披露的固定资产信息: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