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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定资产准则》运用留心关键点(2)

2010-02-02 14:55

    第三,防止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正确。

    一是一些化工企业财会人员对新购入固定资产仍按老办法要求对购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没有考虑弃置费用,而事实上有些外购固定资产在未来报废时,要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履行此项义务发生的费用就是弃置费用,就要进行预计,和购入成本一道作为入账价值。如某企业购入一项有特殊要求的化学设备,外购成本计120万元,使用期满报废时将发生环境保护费用39.6万元(已按有关新会计准则规定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则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159.6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科目120万元、“预计负债”科目39.6万元,而不是借记“固定资产”科目120万元。

    二是有些人将某些外购固定资产未来报废时要发生的拆除费用,当作弃置费用预计入账。这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在未来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留心应计折旧额不恰当

    应计折旧额出错常常是因为不少人忽略了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了重新定义。

    该定义说明,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而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目前,有些企业对新增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中,所测算的预计净残值就不是现值,导致确定的应计折旧额不恰当;也有少数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并没有复核其预计净残值。

    留心减值处理不合规

    从目前一些地区开展的财政检查、财务审计情况看,有些企业仍然存在随意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和预计净残值。

    有人认为,减值计提不必太“谨慎”,多计少计都无妨,反正以后可以调整和转回。这是不正确的。现在,新准则已取消了旧准则所规定的“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并且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处理。该准则明确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的因素有: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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