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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定资产准则》运用留心关键点

2010-02-02 14:55

留心确认不准确

    主要防止将一些价值不是较高的固定资产确认为存货。

    目前,一些财会人员仍对旧准则要求的“单位价值较高”印象较深,以致于将一些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确认为存货,而新准则已去掉了这一要求。

    如将单位价值在3000元至7000元左右,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测量、检验、装卸等小型设备未确认为固定资产,而确认为存货。有的将一些价值不高的,如将防盗报警设施、排污处理装置等安全、环保设备应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确认为存货,直接在材料中列支,致使确认不准确。

    留心初始计量不正确

    这需要防止3种情况:第一,防止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货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正确。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有时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大型设备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流水线设备,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一般在3年以上。对于这类情况的购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一些财会人员还习惯于以往的做法,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为入账价值。

    而按新准则要求,购入此类固定资产的成本,就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认,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认。即: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还须注意: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且此折现率应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应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防止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正确。

    在这类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上,一些财会人员还是遵循着旧准则规定的按投资各方认同的价格入账。这与新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相违背的。

    该条规定强调两点:投资各方确认价值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上确定的合同价或协议价,而不是凭相互间口头协商确定的价值就可确认;合同价或协议价还必须是公允的,所以,相互间随意确定合同价或协议价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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