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2)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3)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综合对比审核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除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审核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反映或说明;
2.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完整、及时,所涉及的使用费转让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纳税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申报,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有明显异常;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时,应特别关注下列类型的企业:长期亏损企业;由免税期或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后,利润陡降或由赢利变亏损的企业;赢利但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等。
(二)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简称同略。)
(1)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同略)
2.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同略)
3.资本金到位额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而未到位资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册资本金未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到位,则相应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
如果存在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不实或者有误等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分析。
5.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或非生产性经营收入≥50%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当年度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减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