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8月份开的地税发票还有效吗?
按照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特殊情况(诸如医院、博物馆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营改增纳税人在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
由于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按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以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者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同一纳税人在同时段内既开有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又开有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则合并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税总函〔2016〕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具体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在全行业营改增后,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7.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