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关培训教育和整改的程序和内容由市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七、复查程序
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考核结果备案
(一)市律师协会应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三十日内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关于组织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的正式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加盖市律师协会公章;
2、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名单、情况说明及培训教育整改情况;
3、申请暂缓登记和注销的律师名单、申请材料和律师执业证书;
4、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名单。
(二)区县司法局应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三十日内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区县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的正式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2、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按照合格、不合格分类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3、本辖区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
4、本辖区各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
5、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考核不合格,拟处罚或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6、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7、其他应上报的材料。
九、对外公告
市司法局将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及律师名录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网站和指定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市律师协会。
十、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换证工作。要认真填报、核对网上各类信息,确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的完整、准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的信息将根据“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的信息自动生成。为保证网上信息准确性,请律师事务所在本所考核期间,暂缓提交新的行政申请事项。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做好本所律师执业证书的收集、换证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上交、换领本所全体律师执业证书和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严格审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网上信息填报情况和提交的书面材料。网上信息与提交材料不符的,应及时修改网上信息,再予考核。要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和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要及时下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尽量减少因考核和换证工作对律师执业造成的影响。对年度考核和换证工作期间,确因执业原因,需要开具有关证明的,各区县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