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下发新的执业证书。符合考核标准的,应当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并在新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2)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认为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改进的情形,应要求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3)律师事务所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发出书面“整改告知书”并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律师事务所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当评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5)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6)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区县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区县司法局应当在下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同时下发该所的律师执业证书。经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的律师,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新制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称职”、“基本称职”字样。
(2)经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市律师协会应当查明情况,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在年度考核结束后10日内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课时的培训教育。该律师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由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再次对其进行考核。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解聘或除名,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
(3)市律师协会在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具有应当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案件性质和有关工作程序,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