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对本所进行自查,完善律师管理平台中本所及全部律师的基本信息,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全体律师执业证书和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制的律师执业证书和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收回、上交本辖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进行换发。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全市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负责全市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制证,并下发各区县司法局。
四、考核内容
(一)各区县司法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事项应包括以下方面: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2、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3、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保障大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4、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5、参与、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代理工作情况;
6、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7、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情况;
8、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9、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聘用人员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10、“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律师事务所信息和律师个人信息网上登记情况;
1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确定执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文件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五、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