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6、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健全,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管理。2012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7、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能够遵守有关代理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8、积极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对本所代理案件情况登记上报;
9、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10、财务制度规范,配有专职财会人员,2012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2012年12月1日以前在银行开户的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11、接受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12、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13、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按要求完成整改;
1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转的重大纠纷;
15、履行了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
1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在考核过程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7、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